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正规化建设,严格工作纪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年休假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休假。
第三条 检察干警请假,应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应按级进行,事后销假。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的,以旷工论。
第二章 休 假
第四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休假待遇。具体条件和天数: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享受休假五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享受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享受休假十五天。
第五条 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第六条 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安排当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二十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四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休假审批权限:
(一)部门负责人休假须经政治处报检察长审批;
(二)一般干警休假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分管检察长审批;
(三)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休假由检察长批准。
第三章 探亲假
第九条 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在家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第十条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第十一条 未婚干警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第十二条 已婚干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第十三条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时间在内,但不包括路程所需时间。
第十四条 探亲假审批权限同休假。
第四章 病假
第十五条 凡在编干警休病假者,必须持定点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取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或者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后,方可休假。本人因病不能请假的,病愈上班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病假审批权限:
(一)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二日以内的,由分管检察长批准,三日以上的,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报检察长批准。
(二)部门副职请假,二日以内的,经所在部门正职批准后,报告分管检察长,三日以上的,经所在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三)一般干警请假,二日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日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五章 事假
第十七条 干警请事假,必须从严掌握,确因有事且理由正当的,方可准假。
第十八条 一次事假超过七天的,超过的天数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假的,抵算下一年的休假时间。抵算假期已满仍需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
第十九条 事假审批权限
(一)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事假由分管检察长批准;一日以上的,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报检察长批准。
(二)其它干警请事假二日以内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三日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六章 婚假、产假、丧假
第二十条 婚假条件及天数:
(一)凡达到国家法定婚龄者(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婚假为三天。
(二)凡符合晚婚年龄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婚假为十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第二十一条 产假条件及天数:
(一)女同志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休假的十五天),晚育(女同志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三十天,难产的和多胞胎的增加十五天(每增加一胎加十五天)。女方晚育的,男方享受护理假七天。
(二)女同志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九十天。
(三)女同志怀孕期间需要保胎或提前休息的,可按事假处理,如有定点医疗单位证明的,按病假处理。
(四)女同志在哺乳期上班有困难,经单位同意,可休一至六个月哺乳假。
第二十二条 丧假的天数: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配偶、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丧假三天,在外地的,可另给路程假。
第七章 假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的休假(疗养)、探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照常享受。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干部,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包括法警警衔津贴)二项之和、工人按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二项之和的9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干部,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项之和、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计发。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干部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的8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计发。(精神病和癌症病人除外)
(三)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干部,按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二项之和、工人按本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9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计发。
第二十六条 女同志哺乳假期间,工资按80%计发。
第二十七条 长期病休后恢复工作,需凭医疗单位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者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疾病未愈,上班七天内又请病假,则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八章 请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检察干警请病假、事假和享受上述各类法定假期的,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审批后由政治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治处凭领导审批的《请假审批表》,通知有关部门作为考勤依据。
第三十条 全院工作人员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假期结束后,须及时向批准假期的领导和政治处销假,超假的必须报政治处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