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娟、吴某林遗弃罪立案监督案
——通过强制报告发现侵权线索,加强亲职教育不让监护落空
【基本案情】
2016年下半年,吴某娟、吴某林因琐事发生矛盾,先后离开如东,将年幼无生活处理能力且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被害人吴某宇(2015年4月1日生)遗弃给年迈且身患疾病的祖父母抚养,后二人均失去联系并长时间不履行对被害人吴某宇的抚养义务,严重影响被害人吴某宇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被害人吴某宇已经到了学前教育年龄,但耄耋之年身体又患病的曾祖父母,实在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吴某桂(吴某宇的曾祖父)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上述情况,请求公安机关帮助寻回孙女吴某娟未果,后吴某桂向民政部门反映情况想将吴宇某送养。如东县检察院在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中得知此事,立即开展调查,后于2018年6月21日向如东县公安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寻找吴某娟、吴某林下落,在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后,于2018年11月1日向如东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如东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对二人上网追逃,吴某娟、吴某林分别于2019年2月14日、7月5日被抓获归案。在侦查过程中查明吴某娟另涉嫌重婚罪,并已生有一女的事实。
公安机关以吴某娟涉嫌遗弃罪、重婚罪、吴某林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11月11日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遗弃罪、重婚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吴某林涉嫌遗弃罪判处吴某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目前孩子已回到母亲吴某娟身边,且在检察机关的教育下,吴某娟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愿意承担抚养职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是强制报告制度将未成年人遭侵害线索纳入检察视野。2018年年初,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民政局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信息线索及时向该院移送,并会同如东县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等多家会签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民政局在接吴某桂反映情况后,立即将该线索移交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未检科(现第四检察部),确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一件不遗漏。
二是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手段,督促公安机关履职。吴某桂此前已经向公安机关多次反映情况并求助,但均未得到公安机关的有效帮助。为切实解决未成年人吴某宇的监护问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6月向如东县公安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一是通过有效措施,帮助寻找吴某娟及吴某林的下落,督促二人履行对吴某宇的监护职责;二是若该二人仍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或未能寻找到其下落,建议该局视情况配合民政部门、村委会等单位或人员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三是根据事实情况,按照规定依法追究吴某娟及吴某林的法律责任。建议发出后,公安机关因各方面原因未能落实建议内容。该院又于同年11月1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该案以遗弃罪立案侦查。
三是宽严相济,建议适用缓刑,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吴某娟、吴某林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不履行对吴某宇的监护义务,已经构成遗弃罪,且吴某娟在此期间主动供述其涉嫌重婚罪的事实,重婚期间又生育一女,虽根据《意见》规定,可以撤销吴某娟对吴某宇的监护权,但考虑到吴某娟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与其说明利弊关系,并在向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后,听取吴某娟本人是否愿意抚养孩子的意愿,并征求村居干部、其他家属等人意见,综合考量后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法院最终也采纳该建议,给其设定二年缓刑考验期,让吴某娟履行好对两个孩子的监护责任,给其罚当其罪的同时,也让两名未成年人在母亲的监护下成长。
四是亲职教育,让孩子重回父母怀抱;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度。在该案的调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吴某娟本人从小就在缺爱的过程中长大,其未从父母身上感受过爱,也不知道如何向自己的子女传递爱,缺乏基本的责任意识,遂邀请心理专家对其开展亲职教育,让其懂得母亲这个角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并让其懂得如何做合格家长。同时在知道吴某宇患有先天性疾病,马上要动手术的情况下,该院立即启动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为吴某宇申请司法救助1.5万元,在吴某宇手术时直接打到其住院帐户上,确保专款专用,体现司法关怀与温度。
【发布意义】
首先,监护侵害案件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通常很难被外界或被司法部门发现。而未成年人保护线索或者监督线索发现对于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决定性作用,该院先行先试,与多部门形成信息和线索共享机制,并推动出台《强制报告制度》,有力地破解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尤其是监护侵害发现难的问题。
其次,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监督线索采取何种方式开展监督,如何让监督起到最实际的效果,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该院采取多种监督手段并行的方法,对于遗弃类监督侵害案件,通过检察建议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等,综合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以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
第三,对于父母侵害亲生子女符合撤销监护权条件的案件,如何落实被侵害未成年人的有效监护,让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是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案中如东县院没有简单地撤销监护权,而是通过开展监护责任教育、亲职教育,督促履行义务,多方协调等方式,让孩子回归母亲怀抱,这样做既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避免了撤销监护权的落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未成年人被遗弃案件通常有多种原因,本案中父母失职、家庭困难、未成年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都是吴某宇被遗弃的原因,该院针对上述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多项措施,通过亲职教育、司法救助等有力措施逐一破解难题,让整个家庭感受到司法的关怀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