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已经是于某某第六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了。
2005年于某某就因犯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之后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5年、2018年四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
最后一次刑满释放回来八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于某某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因为最近没钱用,就想起了“老本行”,手痒难耐,就到附近寻摸看看偷点钱或者偷点东西卖了换钱。于是,一个人从家里出来沿着水泥路在村子里转,正好看见邻居顾某某家门口放了一个梯子,于是顺着梯子翻门进了院子,在宅后面猪圈棚内偷了一只水泵回家。不曾想三天不到还没来得及把水泵卖了换钱,顾某某就找上门来把水泵要了回去。因顾某某未及时报案,于某某此次作案并未被追责。
但于某某并未因此而收手,一个月后再次寻找机会下手,这次选择了附近的邻居李某某家。他几次经过李某某家发现近日李某某家中均无人,于是当天夜里便自带梯子从李某某家一楼的窗户翻爬入室,在一楼和二楼的房间内偷了400多枚一元硬币和500多元的纸币。八天后,李某某回到家后发现家中被盗,于是报警。经过排查,民警很快锁定曾有多次盗窃前科的于某某有重大怀疑。经过传唤,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爬梯子翻窗入室盗窃李某某宅的犯罪事实,同时也供述了自己盗窃顾某某水泵的事实。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做人要脚踏实地,靠自己的双手劳动致富。偷盗取财、不劳而获不是生存之道,同时也要为此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
(供稿人:李士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