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慧眼独具找到致富之路,沾沾自喜;实则利欲熏心踏上致祸之途,悔不当初。
近日,由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宣判,张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000余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香烟销售相关的活动。
张某原在如东县某乡镇开一间烟酒批发行,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接触到同样贩卖烟酒的陈某,陈某称可以“有渠道”寻得“低价”品牌香烟,利润可观。
张某明白这么便宜的价格不可能是正品香烟,但在利润面前,张某还是心动了:“当时我想的,这(假)烟入手价便宜,即使加点价也比真的(烟)便宜,只要人家买得多,我就赚得多……”张某归案后供述自已贩卖假烟的动机,正是贪心不足、欲壑难填,才使得他在尝到甜头后,一步步涉足泥潭,最终坠入犯罪的深渊。据查,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陈某(另案处理)批发购进假“红南京”香烟、假“利群”香烟等伪劣卷烟,并加价后销售给个人及商户,从中获取非法收入人民币5万余元。
归案后,因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的量刑建议,该县法院听取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判决生效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吊销了张某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检察官提醒:
质量是商家的生存根本。销售伪劣产品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广大经营者不要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触犯法律底线,否则既难逃法律制裁,又会损失商业信誉,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