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丁根宝与熊斌电话联系购买2千克甲基苯丙胺。同年1月20日和21日,丁根宝向熊斌使用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汇款共计10万元。1月21日,熊斌驾驶牌照湘DP4209轿车将约2千克甲基苯丙胺从湖北省武汉市运输至南京市贩卖给丁根宝;同年1月25日,丁根宝与熊斌电话联系,购买10千克甲基苯丙胺。次日,丁根宝向熊斌使用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共计30万元。1月29日,熊斌携带约10千克甲基苯丙胺驾驶牌照苏AS9E90轿车从武汉市运往南京市准备向丁根宝贩卖。当日17时许,熊斌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后备箱查获甲基苯丙胺八袋共计净重9993.26克,另从熊斌随身携带的黑色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8.837克。 2015年10月、11月间,张裕初多次向吸毒人员金胜昔(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12克;同年1月18日,经丁根宝介绍,张裕初以每盎司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龙(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20克;同年1月19日,张裕初再次向张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72克,后张龙认为毒品质量不好,经丁根宝调解退货;同年1月28日,张龙向丁根宝购买5盎司甲基苯丙胺。丁根宝遂指使张裕初向张龙贩卖约120克甲基苯丙胺,张龙向丁根宝支付毒资。 另查明,2016年1月21日、1月25日,张裕初二次向丁根宝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6万元和5万元。 2016年1月29日18时许,丁根宝、张裕初分别在各自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从丁根宝暂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0.602克,从张裕初暂住处查获九袋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15.926克。 一审法院判决丁根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熊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裕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丁根宝、熊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丁根宝、熊斌、张裕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公诉发布]丁根宝、张裕初贩卖毒品,熊斌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8-02-13 09:56:00 来源:江苏检察
2017年10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丁根宝、张裕初贩卖毒品,熊斌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丁根宝、熊斌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编辑: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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