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肇事逃逸心怀侥幸不可取!
2019-06-05 09:15: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说起现在大街上随处可见的“电动自行车”,大家可能都是又爱又恨。电动自行车因价格不贵、不用费钱加油、骑行省力而受到不少人的青睐。但是,这种跑起来速度不慢,无声无息的骑行工具却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2018年11月21日18时左右,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如东县双新线双甸大桥北侧路段时,由于车速过快,在加上开车走神,等发现眼前正在步行的吴某某时已经来不及刹车,致使吴某某身受重伤并于2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本该报警并在事故发生地原地等待交警的冯某某却选择了驾驶车辆逃逸,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9日冯某某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冯某某在面对讯问时,称自己逃逸是因为怕赔钱,而且还有侥幸心理,觉得现场没有监控,警察和受害人肯定找不到自己,另外自己觉得撞击力度也不大,被害人可能就受了点小伤,所以就离开了现场,回去之后,冯某某跟家里人也没有说实话,只说自己在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家里人也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直到其亲属在协查通告上看到了冯某某的照片来问冯某某,心虚的冯某某才慌了神,只得主动投案自首。

  近期,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诉,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其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示:

  目前我国的电瓶车管理制度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电瓶车本身没有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而这些赔偿将由驾驶人独自承担。因此在驾驶电瓶车时,驾驶人一定要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一旦发生事故,千万不能因为害怕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而逃离现场,而应当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员,从而争取法律的从轻处理,要知道所谓的一时侥幸导致的可能是一条宝贵生命的逝去。

  (吴泱)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