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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缓刑期间贪念起,收监执行没商量 如东检察官提醒: 真心改过,才能赢得尊重
2020-04-27 08:38: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唉……你说我!马上就要缓刑期满了,就因为一时贪心,刷了别人两千块钱的医保卡,谁知又换了三年的牢呢!”

  杜某是如东县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矫正期限至2021年3月。矫正期本已过大半,谁知杜某一日在医院为其岳父挂号看病时,排在他前面的王女士匆忙之中将医保卡遗落在柜台上。想到多年来为岳父买药花费不小,杜某便打起了这张医保卡的主意。趁王某离开后,杜某装作漫不经心的样子将王某的医保卡拿到自己手中,前后分三次在如东的各大药房刷卡买药。等王某发现医保卡丢失去医保中心挂失时,才发现卡上仅剩余额5元。通过调取医院及药房的视频监控,如东公安立即锁定了杜某。最终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杜某被行政拘留八日。考虑到杜某社区矫正期间违规,如东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收监执行审查,最终杜某被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杜某不足一年即将结束的缓刑考验付诸东流,等待他的将是三年的牢狱生活。

  检察官说法:不少人认为罪犯一旦被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就可以释放回家,然后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避免了牢狱之苦。诚然缓刑相比监禁刑有很大的自由空间,但并不意味着被判处缓刑就彻底自由了。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执行方式。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提醒,千万不要以为缓刑、假释就可以从此放纵自己,社区矫正对象必须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接纳。

  (季寰宇)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