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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只承担刑事责任,就没事儿了?
2020-06-12 08:37: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犯了非法狩猎罪,是不是仅仅承担刑事责任就行了?NO NO No,没这么简单,被告人还需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6月5日、6月9日,如东县检察院提起的两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分别宣判,被告人邱某某和孙某某不仅被法院判处拘役缓刑的刑罚,还被分别判令赔偿8400元和1200元的国家资源损失费用,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邱某某在如东县马塘镇先后三次张网捕捉野生鸟类64只,并致使上述野生鸟类死亡。经鉴定,上述鸟类中有珠颈斑鸠23只、灰喜鹊3只、戴胜1只、灰头鹀1只,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间,孙某某在如东县岔河镇及丰利镇先后两次使用带网兜的长竹竿捕捉麻雀56只,并致使4只麻雀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猎捕的麻雀品种为[树]麻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3月,如东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两案线索后,多次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案件情况,收集并固定证据。经依法审查认为,邱某某、孙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对邱某某非法狩猎案和孙某某非法狩猎案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现场,邱某某和孙某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就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在疫情防控的常态化时期,打击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切断传染源,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将和相关部门共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活动行为。同时通过该类案件的办理,不仅让广大群众更清醒的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同时告诫社会大众切勿满足一己之私猎捕野生动物,也切勿存侥幸心理能瞒天过海,一旦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者:韩锋)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