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伟李喜莲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如东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的吴某某、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审查发现,吴某某、高某某于2021年10月14 日分别被跨省异地抓获,于10月15日分别被宣布刑事拘留,又于10月17日、10月16日分别入所羁押,入所后即分别接受侦查人员讯问。
二、分歧意见
两犯罪嫌疑人均系跨省异地被抓获并宣布拘留,但侦查人员未在宣布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开展讯问,而是返如入所羁押后才开展讯问。此种情形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规定,二十四小时应当从何时起算?
对“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规定的理解,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且从宣布拘留到入所羁押这段时间没有传唤证、提讯提解证等讯问手续,因此认为拘留后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即认为二十四小时应当从执行拘留时即入所羁押时起算,这种观点也是部分侦查人员长期以来的观点。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因为拘留羁押期限的计算是从宣布拘留时起算,因此二十四小时应当从宣传拘留时起算。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本意来看,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必须严格限制和依法。《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都明确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拘留后及时讯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及时核对犯罪嫌疑人身份,进一步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以及拘留的对象是否正确,避免出现错拘的情形,如果出现错拘也能够及时予以纠正,因此通过讯问核实身份越早越宜。同时,拘留后及时讯问也是为了迅速查明已掌握的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以便抓住时机开展后期的侦查工作。
其次,从文理解释来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出现三个“拘留后”,这三个“拘留后”的含义应做同一理解。第八十五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很显然,第八十五条中的“拘留后”意指宣布拘留后,即侦查人员应当在宣布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人送看守所并及时通知家属。同理,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拘留后”,也应当理解为宣布拘留后,也即宣布拘留后,侦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同时进行送看、讯问和通知家属三项工作。
第三,第一种观点认为宣布拘留后至入所羁押这段时间没有传唤证、提讯提解证等讯问手续,无法进行讯问。笔者认为,传唤证是指司法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时使用,其针对的对象是未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讯提解证是司法机关从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提解在押犯罪嫌疑人出所时使用,其针对的对象已入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而拘传、拘留具有强制性,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拘留证,宣布拘传、拘留即可对其开展讯问,无需另行也无法另行制作相关文书。第一种观点还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释放”的前提是入所羁押,拘留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笔者认为,释放针对的是失去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即已在侦查人员控制之下,其已失去人身自由,而入所只是羁押场所的变更;至于拘留后的讯问地点,《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都没有规定讯问地点必须在看守所,而是规定对已入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四、疫情下异地拘留后讯问的操作路径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是能够做到在宣布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和讯问,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也确实给公安机关异地抓获并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的一系列执法过程带来了不便,比如,不管是在管辖地入所羁押,还是在抓获地临时羁押,都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核酸检测并等待结果,故而导致往往未能在宣布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这是客观原因所致。但笔者认为,宣布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并不受此限制,侦查人员具有在规定时间内讯问的现实条件,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犯罪嫌疑人由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宣布拘留
如果由于情况紧急,犯罪嫌疑人有逃跑、自杀可能,管辖地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派员到异地执行拘留的,管辖地公安机关应将拘留证、办案协作函件等及时传送给抓获地公安机关,委托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和拘留。抓获地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宣布拘留后,同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做好送看、讯问和通知家属三项工作,并应当立即通知管辖地公安机关,由管辖地公安机关立即携带正式法律文书提解回管辖地,并立即送管辖地看守所。
(二)犯罪嫌疑人由抓获地公安机关或者管辖地公安机关抓获,由管辖地公安机关宣布拘留
犯罪嫌疑人由管辖地公安机关宣布拘留的情形下,管辖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讯问。若能够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管辖地完成送看、讯问工作可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若无法实现可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抓获地看守所并及时讯问;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抓获地看守所存在不予收押的可能性,可以在抓获地公安机关办案区进行讯问,随后押解回管辖地办理入所羁押手续。
此外,异地拘留情形下还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一)从抓获地看守所提解回管辖地办理入所羁押之前不能进行所外讯问
《刑事诉讼法》和《程序规定》均规定对已入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行为发生。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已临时羁押于抓获地看守所的,被押解回管辖地后,在公安机关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与将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解出所讯问并无区别,因此,若没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管辖地看守所羁押后才可以讯问。
(二)抓获地公安机关宣布拘留后,管辖地公安机关无需另行宣布拘留和签署文书
通常情形下,抓获地公安机关在对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获和宣布拘留时,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过身份的核对,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和出示从公安网打印的管辖地公安机关的拘留证,因此管辖地公安机关无需重新宣布拘留和签署拘留证,否则会导致拘留的羁押时间存在前后差别,管辖地公安机关只需出示工作证,持抓获地公安机关出示给犯罪嫌疑人已签字的法律文书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即可。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的规定应理解为应当在宣布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被侦查机关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