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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徐向春:推行先鉴定后收费解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鉴定难
2024-03-12 15:21:00  来源:南方都市报APP

  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检察机关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相关制度能否发挥、如何发挥作用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地方开展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纳入最初确定的“四个法定领域”之一。

  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中形成哪些有益探索,当前还面临哪些难题,如何解决?针对上述问题,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南方都市报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他介绍,为解决该领域鉴定难鉴定贵等问题,最高检联合司法部推行不预先收费鉴定制度,未来将准入一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同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赔偿,运用公益诉讼追索赔偿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

  谈鉴定难鉴定贵

  推行不预先收费鉴定制度,已纳入全国141家机构

  南都:鉴定难一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难题,最高检如何解决?

  徐向春:鉴定难、鉴定贵、鉴定周期长等是长期困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办案的问题。最高检高度重视,加强与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沟通协作,想了不少办法来破解这些难题。

  首先,加强检察机关的鉴定能力。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已经建成500多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招录了多名环境、化学相关专业人才,已经具备水和土壤中多种重金属、有机物和阴阳离子的检验鉴定能力。其次,深入推进2019年司法部同最高检联合建立的不预先收费鉴定制度,接下来将准入一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此外,积极借助“外脑”智力支持,与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下属研究机构和中国科学院合作开展环境鉴定评估工作,或建立联合鉴定实验。

  南都:地方层面如何解决上述难题?

  徐向春:目前国内一些地区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鉴定难、鉴定贵问题。对此,最高检积极支持各地方检察院与本省级环境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如浙江、江苏等地与省生态环境厅合作建立环境实验室。

  我上面提到的不预先收费鉴定制度已纳入全国29个省(区、市)的141家鉴定机构,执业范围涵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全部7大类47个鉴定分领域。

  谈检测结果造假

  对造假损害环境的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损害责任

  南都:现实中可能存在鉴定机构偏向污染企业,甚至参与鉴定结果造假,检察机关如何应对?

  徐向春:针对检测造假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比如浙江省三门县某汽车检测公司在汽车环保和安全检测中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县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3万。如果遇到专业检测单位与委托人串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要求检测单位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为确保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检方着重审查鉴定意见,有瑕疵的结果,要求机构和鉴定人员补正或作解释和补充;如果机构或者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就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我们还加强与司法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积极推动完善鉴定规范和标准。

  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赔偿,运用公益诉讼追索赔偿金

  南都: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备受关注,检察公益诉讼如何与其衔接?

  徐向春:现在省、市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成为常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支持相关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以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措施及修复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最高检高度重视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工作,指导15个省级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出台工作意见,推动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意见反馈、调查取证协助、程序衔接等机制。

  南都:实践中的效果如何?

  徐向春:从实例来看,湖南省永顺县检察院办理的25家采石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林地公益诉讼系列案中,检察机关支持永顺县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诉讼,共计索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40余万元。

  检察机关还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补位作用,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如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在办理的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案件中,涉案人员众多且履行能力有限,检察机关针对未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23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0余万元。

  南都:当前实践中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时有哪些难题?如何解决?

  徐向春: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认定依据不完善。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其他法律规范也缺乏量化的具体规定,实践中认定金额存在分歧。还有就是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方法不统一,导致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认定依据衔接不畅,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专业术语缺乏统一和规范。

  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量化计算的操作性,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为统一和规范金额认定提供指引。同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完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做好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关术语的统一。

  谈“回头看”专项活动

  常态化“回头看”跟进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提起公益诉讼

  南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推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徐向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履职或不作为的,根据现行法律规范规定,可以通过召开磋商会议、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确保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南都:如何确保行政机关整改到位?

  徐向春:检察机关始终将持续跟进监督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要工作理念,落实到“回头看”工作中。2019年,最高检部署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将其作为巩固办案成效、切实提升公益诉讼检察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2020年最高检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常态化开展“回头看”。2021年进一步提出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的具体路径。2022年要求把“回头看”嵌入公益诉讼常规办案流程,从诉前程序到提起诉讼再到裁判执行,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持续跟进。

  2022年,最高检选取了部分案件进行专项“回头看”,发现行政机关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彻底或者又反弹的案件6559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到位4276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849件。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