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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举报自己打假官司
2024-07-22 16:53:00  来源:正义网

  “没想到打假官司竟是给自己挖坑埋雷,我真是耍小聪明吃大亏啊!我甘愿接受法律的惩处。”对于自己的行为,倪某后悔不已。近日,这起颇具戏剧性的虚假诉讼监督案终于告一段落,作为承办检察官的我也松了一口气。

  疑云:当事人举报自己打假官司

  “我要举报我自己虚假诉讼!”2022年9月的一天,倪某心急如焚地走进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还没坐下就气呼呼地说道。作为当天的接访人,这突如其来的一幕让我一头雾水。

  原来,倪某被法院强制执行,支付宝等账户被限制使用,他这才想到来检察院,举报自己作为被告在一起修车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

  “我的搅拌车损坏了,为了方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就和汽修厂说好,让他们先出个假收据,但实际上车辆并未修理。可我没料到,汽修厂竟然拿着这些假证据到法院起诉我,结果是我败诉!”倪某越说越觉得憋屈。

  听完倪某的陈述,我生出诸多疑问:倪某和汽修厂是否私下达成协议?车辆修理了吗?如果倪某说的是事实,那么原审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甚至可能存在刑事犯罪。

  调查:抽丝剥茧捋清案件脉络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调阅了法院的案卷,并实地走访当事人、执行法官等了解情况,案件的来龙去脉逐渐清晰——

  2017年7月29日,驾驶员庄某驾驶案涉混凝土搅拌车时因倒车不当,翻入沟中,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车辆由汽修厂施救并拖回修理,车主倪某在汽修厂的维修确认单上签字,并约定按实际维修清单结算修车费用。同年9月14日,倪某在山东某县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修车费用14万余元及其他费用,倪某出具了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修理清单及收据等证据。法院判决支持了倪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底,汽修厂拿着山东某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其他证据向当地法院起诉,以倪某欠付修理费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倪某支付修车费用14万余元,而法院主要依据山东某法院的生效判决支持了汽修厂的诉求。随着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便出现了倪某举报自己虚假诉讼的那一幕。

  破局:查清车辆是否维修是关键

  经过分析全案情况,我认为查办此案的突破口应该是车辆是否进行了实际修理。当我带着办案团队来到案涉汽修厂走访调查时,眼前的一幕揭开了谜底:原审案件中的那辆搅拌车正停放在该汽修厂内,车身被腐蚀得锈迹斑斑,轮胎凹陷,连车头驾驶室都不见了踪影。

  从现场调查结果来看,搅拌车在发生事故后,汽修厂并没有清理其罐体,车身也没有被修理过的痕迹,而在汽修厂主张的费用中,仅清理罐体一项的费用就高达1.4万余元。

  为了核实修理情况,我又向汽修厂调取同时期的进货凭证和修理记录,然而汽修厂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此外,汽修厂也无法提供出具给倪某的14万余元修理费收据,这也从侧面进一步证实,原审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存在造假情形。

  真相:虚假修车谋求保险理赔

  至此,一份虚假修车合同背后的交易浮出水面——

  事故发生后,倪某和汽修厂约定先出具虚假的修车费用清单和收据,以便向保险公司理赔。双方约定等到保险公司理赔后,倪某再支付车辆修理费,然后对车辆进行修理。然而,倪某在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并未向汽修厂支付费用,汽修厂在未实际修理的情况下,依据法院判决书等证据提起诉讼并胜诉。

  “在现有证据下,这起修理合同纠纷案的原判决能否直接得到法院再审改判?”围绕这一问题,办案组展开了深入探讨。一种意见认为,本地法院是基于山东某法院对保险理赔案作出的判决而判决的,如果要改判,先要将山东某法院的判决撤销才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本地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错误,应当直接改判。经过反复讨论,我们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这起修理合同纠纷案的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修车事实不存在,原告汽修厂涉嫌虚假诉讼,对该案改判并不必须以保险理赔案的改判为前提,从快速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直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改判。

  今年2月,法院采纳了我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判。我们将倪某等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将虚假诉讼监督线索移送至山东某县检察院。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深切体会到:检察机关应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加强调查核实工作,查清案件事实,夯实证据链条,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编辑:李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