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展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其中第1章为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第2章至第6章为人格权的具体规定。人格权编主要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其中亮点颇多,如确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落实性骚扰预防责任、细化隐私权侵权行为类型、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等。
为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构筑坚实法治屏障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 程萍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专编形式构建起系统完备、层次分明的人格权保护体系,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让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和完善,为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构筑坚实法治屏障。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不仅在编纂体例上实现了创新突破,更是通过细化权利内容、扩大保护范围、规范侵权认定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规范依据和裁判指引。
今年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我希望检察机关能够持续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践行“人民至上”的法治精神,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以高质效履职办案引领价值导向,更好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进入百姓心田。
冒用弟弟姓名,哥哥惹出“大麻烦”
“我当初心存侥幸用了弟弟的名字,现在不仅遭受了牢狱之灾,连最宝贵的亲情也没了!”日前,由山东省蒙阴县检察院提请抗诉、临沂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涉及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案件开庭审理,庭审现场,被告卢某甲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最终,法院改判卢某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这场长达4年多的身份冒用闹剧画上了句号。
2023年9月,蒙阴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了一名情绪激动的来访群众:“我才是卢某乙!我连这辆车的方向盘都没摸过,怎么就欠了30多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干警在初步了解案情并研判后,将线索移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一场关乎姓名权的检察监督行动就此展开。
经查,2020年11月,卢某甲驾驶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孙某死亡。面对交警的询问,没有A2驾驶证(准驾车型为重型牵引挂车)的卢某甲,将从弟弟卢某乙处借来的驾驶证拿了出来,致使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卢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1年2月,孙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卢某甲冒用弟弟卢某乙的名字参与民事诉讼,法院一审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卢某乙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和实际车主,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孙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孙某的家属要求肇事司机和车辆挂靠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遂于2022年6月向法院申请再审,卢某甲再次冒用卢某乙的名字参与民事诉讼,法院再审改判卢某乙、保险公司、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三方迟迟未履行法院判决,2023年4月,孙某的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当执行通知书寄至卢某乙手中时,他才惊觉自己成了交通事故责任人。
受理案件后,蒙阴县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分别向法院调取庭审笔录、录像、保险理赔材料,向交警部门调取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出警录像等材料,查明卢某甲冒用卢某乙的身份,在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和民事诉讼中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涉嫌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经蒙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让每个人都能堂堂正正‘做自己’,是民法典第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精神展现。我们要以检察监督识破身份伪装,维护好当事人的人格权。”蒙阴县检察院检察长神合广说。2024年3月,该院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为由,向临沂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同年4月,临沂市检察院采纳提请抗诉意见并提出抗诉。后临沂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今年5月,蒙阴县法院重新判决由卢某甲和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错列当事人的违法情形,该院向交警部门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后交警部门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书,重新认定卢某甲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用民法典守护我们的“人生名片”
姓名,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人生名片”,是人格尊严的“身份证”。民法典第1014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姓名权作为自然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关乎个人尊严与合法权益,绝不容许被侵犯。
本案中,卢某乙发现自己的姓名被冒用后,没有选择沉默,而是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打出立案监督、民事抗诉、行政检察建议“组合拳”,实现对姓名权侵害行为的全链条打击,真正维护了卢某乙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也充分说明,任何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我们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检察机关也会全力为大家撑腰,让侵权者无处遁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唐芸)
上网“盲选”被告,维权者反成侵权人
“这从天而降的债务,差点让我在亲戚面前抬不起头!”重庆市民代某想起之前的经历仍心有余悸。日前,在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代某彻底甩掉了这桩“莫须有”的债务。
2024年,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一起借款纠纷案的原告徐某先是申请强制执行,又突然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这个反常举动引起了检察官的警觉。检察官随即调阅相关案卷,并与被告代某取得联系。
原来,2023年9月,代某前往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其账户已被冻结,遂前往法院了解情况,得知自己因“重名”卷入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卷显示,代某在2020年向徐某借了2万余元,逾期未还,徐某向法院起诉,相关案件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我叫代某没错,身份证号、年龄这些信息也都对得上,可我根本不认识徐某,怎么会欠钱不还?”代某向法院申辩。法院很快联系原告徐某,徐某到场后也愣住了:“你不是跟我借钱的那个代某!”意识到告错了人,徐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法院随即解冻了代某的账户。
检察官经深入调查发现,这已经是徐某第二次告错人——2022年,徐某曾起诉过另一个代某。这位代某家住四川成都,检察官将她请到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通过川渝检察技术协作开展网络远程询问。“那天我突然收到短信提示,说我的银行存款被司法冻结了,后来才搞清楚是原告告错了人,法院就把暂扣的钱还给了我。”成都的这个代某说。
为何徐某会接连两次弄错被告的身份信息?乌龙背后藏着什么秘密?经过多次沟通,徐某道出了实情:2020年3月,朋友代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徐某借款2万余元,后失去联系。在准备起诉时,徐某发现自己只知道对方的姓名、大概年龄和籍贯。于是,徐某利用已知的碎片化信息在网上进行模糊搜索,找到了好几个同名的人。“我也拿不准谁是借钱的代某,当时就想着碰碰运气,于是随便选了一个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徐某说,让她没想到的是,接连两次都告错人,致使两个同名人莫名“背锅”。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数字标签’,而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渝中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徐某通过网络模糊搜索锁定被告的行为,看似是“病急乱投医”的无奈之举,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
“维权必须守法,错误的维权方式不仅无法实现诉求,反而可能让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侵权人。”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两位代某道歉,取得两位代某的谅解,并表示将依法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随后,检察官进行了全面调查,调取了两位代某的交易明细,确认在借款期间她们的账户均与徐某无相关资金往来。2024年8月,渝中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请抗诉并获支持。同年9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抗诉后,在法院再审期间,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基于两位代某同意徐某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今年1月、3月,法院分别对两起案件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里的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即便出于维权目的,徐某仅凭碎片信息盲选被告的行为,本质上也构成了对他人信息的非法利用,反映出个人信息滥用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现实威胁。实际上,未经他人许可或违反他人意愿,擅自使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甚至可能触及刑事法律红线。
该案有两点警示:一是维权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调解、和解、诉讼及仲裁等合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二是信息化时代,每个人都是个人信息的“守护者”。我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使用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信息权益,守住法律边界,筑牢社会诚信基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龙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