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讯(记者刘呈军 通讯员吴莹)“30万元罚金刑执行案件,已经执行了15万余元,怎么会仍然查封被执行人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近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成功纠正了一起超标的查封案件。
五华区检察院在“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专项活动中,针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大额财物“查扣冻”开展专项检察监督。经审查,检察官发现王某某30万元罚金刑执行案件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
2024年1月23日,王某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因王某某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罚金,法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并已执行王某某银行、网络资金15万余元,同时查封王某某名下房产一套,但未进入拍卖程序。
一套房产价值百万,远远超过未缴纳罚金数量,为什么不查封执行其他价值等额的财产呢?为了全面核实王某某的财产情况,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王某某案卷宗材料和执行卷宗,发现王某某除了银行、网络资金有余额外,其名下还有汽车一辆和地下车库一个,未采取查控措施。
经与法院沟通,法院认为其名下汽车和地下车库不足以清偿剩余罚金数额,且王某某房产不属于不得查封的财产,现只能执行该套房产。
在听取法院意见后,检察官认为该案可能存在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王某某以前系公职人员,但卷宗材料里没有其住房公积金核查情况。经调查核实,王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7万余元,属于法院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未全面查清王某某个人财产情况下,查封王某某房产的价值明显大于剩余未缴纳的罚金数额,属于超标的查封。
2025年7月,五华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财产刑监督意见书,建议解除查封,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采纳检察监督意见,已对王某某的房产依法解封,执行了王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其他财产,现已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