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对共建促检察工作均衡发展 江苏两基层院隔空研讨案例
2018-05-17 17:02: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认为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式,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我不同意!刘某是故意隐瞒对卡内资金不具有所有权的真相,导致银行基于错误认识支付卡内款项,应该定性为诈骗。”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公诉科干警通过远程视频开展案例研讨会。

  据云龙区检察院承办案件干警介绍,李某(已判刑)利用提供毒品达到控制杨某(已判刑)的目的,让杨某利用担任某托运部会计的便利条件,侵占托运部货款270余万元,其中50万元给李某。李某向刘某借了一张银行卡,并将赃款存入卡中,后李某丢失该卡且被抓获。刘某用自己的身份证挂失补办了一张银行卡,将卡中赃款全部取出挥霍。

  两院公诉科干警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围绕刘某的行为是诈骗罪、侵占罪、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各抒己见,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承办案件干警综合全案证据和研讨情况,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得到了参与研讨干警的认可。

  类似这种远程视频案例研讨会在两院间已开展多次,两院公诉科干警互相借鉴经验,开拓了视野,提高了分析、判断、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自江苏省检察院2017年出台《关于深化结对共建促进全省检察工作均衡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金坛区检察院、云龙区检察院坚持“三互一共”,通过双向互动,确立融合发展理念;业务互促,建立经验传导机制;文化互融,优化纪律作风建设;项目共建,深化结对共建工作,呈现出优势互补,常态互助,友好协作,共同成长的良好趋势。

  截至目前,两院以“缺什么,补什么;有什么,送什么”的共建理念,开展强化监督和改革创新工作交流10余次,达成8项共识、6项协议,实地互访学习3次,合作调研课题1项,联合举办演讲、书画、摄影交流比赛多次。两院干警在比与学、追与赶、帮与超中,有效推动了能力提升重自强,携手共建谋发展。(孙忠玲 张玲玲)

  编辑:张秀丽  

上下篇导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