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陈伟鑫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向被告人孙建富等人购买卷烟,并将卷烟非法出售给贺林、陆惠芬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08034元。
2、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建富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购买卷烟并非法向被告人袁浩荣、陈伟鑫等人出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19582.80元。
3、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袁浩荣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向被告人孙建富、程钰洁等人购买卷烟,并将卷烟非法出售给季宇晨、付尧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28958元。
4、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程钰洁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支付宝交易,购买卷烟并非法出售给被告人袁浩荣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143589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伟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孙建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袁浩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程钰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对被告人陈伟鑫、孙建富、袁浩荣、程钰洁各自退出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5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