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7-11-17 15:13:0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4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4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4]1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17

  编辑:蒋佳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