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部门处于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的前沿,及时发现报告、依法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在侦查监督环节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敏感案件的范围
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案件,以及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群体性事件和严重极端事件的案件;
2.可能或者已经引起网络媒体炒作、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3.在特定地区、领域、时期发生的其他重大敏感案件。
二、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发现报告机制
1.注意在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敏感案件,同时注意从侦查机关的信息通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网络媒体中发现重大敏感案件线索。
2.发现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时报告,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向本院领导及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告。特别重大敏感的,要第一时间向本院领导和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报告。
3.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重大敏感案件的,要立即通知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告情况。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立即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报告。
4.报告应当采取“专报”的形式(参见附件),包括基本案情、案件的重大情况或敏感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要选择安全、快捷的方式报送。案件出现新情况或者进入新的诉讼阶段,要做好续报工作。
三、建立重大敏感案件上下联动办案机制
1.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已经提请逮捕的,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严格适用逮捕条件。对于在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请示。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的案件,本院正确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及时向上级院报告。
2.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靠前指挥,加强对办理重大敏感案件工作的指导、督办;对于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请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对于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正确意见,应当给予支持并协调解决问题。
3.审查逮捕重大敏感案件,要坚守法律底线,保证办案质量,依法稳妥处理。作不捕决定的,决定前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四、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捕诉衔接和跟踪监督机制
1.重大敏感案件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决定前,必要时可听取公诉部门意见或邀请公诉部门参与案件讨论。送达侦查机关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要及时抄送公诉部门。
2.重大敏感案件作出批捕决定后,要指定专人跟踪监督,及时向侦查机关、公诉部门了解捕后继续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情况。对证据不足不批捕的,要防止侦查机关怠于侦查,久拖不决,引发新的舆情。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要督促侦查机关落实纠正意见。
五、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1.重大敏感案件作出决定前,要针对是否存在引发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等执法办案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舆情应对预案。
2.重大敏感案件作出决定后,要加强与检察系统内外有关部门的联系,努力形成应对合力,适时、协同发布信息,确保信息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共同做好化解矛盾和引导舆论的工作。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高度重视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各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要时要成立应急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
2.确保重大敏感案件发现、报送和处理的依法、及时、准确、稳妥。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没有发现重大敏感案件、发现后没有及时报告或案件质量出现较严重问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后果严重的,要转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