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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丈夫拿家中三万余元挥霍 伪造存单瞒妻子 如东检察官:应与家人互相坦诚
2019-07-18 08:44: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偷偷将妻子名下的钱款取走挥霍一空,又为蒙骗妻子通过小广告找人伪造银行存单。

  2017年5月,朱某因手头较紧,便偷偷将其妻子孙某放置于床头柜内的一张34000元的银行存单取出。在隐瞒妻子把钱挥霍一空后,担心事情败露与妻子发生家庭矛盾,两难之际的朱某突然“灵光一闪”,想到可以找人做一张假存单放在家中“应急”,待自己赚到钱后再把这个漏洞补上后,将假存单销毁。

  朱某随后找到了做假证的小广告,并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双方谈妥价格后,对方让朱某发一张同类型的银行存单模板给他。朱某就拍摄了其妻孙某的另一张存单给对方发过去。两天后朱某通过快递收到了假存单,并将假存单放在家中的床头柜里,成功瞒了妻子一年多。

  时至2019年年初,朱某的妻子孙某因需要用钱,就将这张存单交给朱某父亲,让其替自己取出这34000元。毫不知情的朱某父亲拿着这张已被“偷梁换柱”的假存单到银行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存单系伪造的。银行工作人员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眼看事情败露,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便如实供述了伪造假存单的犯罪事实。2019年7月15日,如东县检察院依法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以案释法]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明确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其中包括自己伪造和请他人伪造。

  检察官提醒:

  今年以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办理了多起通过伪造的银行存单欺瞒家人的案件,相关嫌疑人均被判处刑罚。

  不管是自己制作还是委托他人制作假存单都涉嫌犯罪。虽然伪造假存单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牟利,但该行为本身就已构成犯罪。

  同时,家人之间理应彼此信任,出了问题更应坦诚以待,不能为了缓和一时的矛盾而弄虚作假,这样不仅不能瞒天过海、解决问题,反而会将问题越瞒越大,甚至触犯刑法,反被追究法律责任。(季鑫鑫 彭 鹏)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