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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伤一入狱 如此讨债为哪般? 如东检察官提醒:理性讨债避免“行为不当”反获罪
2019-07-29 08:30: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每到岁末年初,都有一些单位或个人忙于讨债,有的因为债务纠纷对簿公堂,有的亲朋好友齐上阵对债主围追堵截,更有两家债权人你争我抢,讨债不成反而身陷囹圄。

  2018年,如东男子蒋某以购买猪饲料为由,向朋友王某陆续借款共计13万元。债务到期后,蒋某无力偿还,无奈之下蒋某只能与王某商量并谈妥,准备以市场价6元一斤的价格将自己养猪场内的生猪拖走来抵债。春节刚过,2019年2月27日凌晨,王某就带人来到养猪场准备拖猪,不料却被债务人蒋某的邻居顾某阻拦在养猪场大门外。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顾某也是债权人,2018年年底,蒋某也以同样理由向他借款4万余元,一直到2019年2月份尚未偿还。见王某带人带车来养猪场拖猪,顾某着急了,害怕自己的债权得不到保障,所以自行将养猪场大门上锁并阻拦王某进场。

  双方从口头言语争执逐渐演变为相互辱骂推搡,一怒之下,王某不理智地对顾某挥拳相加,并拽着顾某衣领将其拖行数米远,致顾某4根肋骨骨折,后经鉴定,顾某伤情构成轻伤。

  案发后,虽王某积极赔偿了顾某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顾某也对其行为表示谅解,但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惩处。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遂于2019年7月11日以故意伤害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7月24日,王某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提醒:

  当前民间借贷活动中因债务人偿还能力有限或者破产导致债权人难以催讨合法欠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多个债权人面对同一个债务人争相讨要并产生矛盾的事例亦是屡见不鲜。如果在讨债过程中不能控制住自己情绪、不能掌握好行为的度,就容易损害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容易触碰到刑法的“高压线”。本案中王某的不理智不仅使其未能收回借款,还支付了数万元赔偿款,更让其锒铛入狱,失去了宝贵的人身自由,实在是得不偿失、悔之晚矣!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