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你作为成年人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杜绝无证驾驶,对自己、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发生事故后更不能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被二次碾压。”
2020年3月17日,梁某某因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9年12月10日上午6时许,天刚蒙蒙亮,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G228线3299Km+700M交叉路口,遇被害人曹某某推自行车过马路发生碰撞,年近七旬的曹某某当场重重地摔倒在地,梁某某则驾车逃逸。1分钟后,倒地的曹某某又被一辆路过的小轿车碾压,受伤严重,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时光线不好,我就看见撞了个自行车车篮,也没看见人,以为没事的,所以就离开了现场”,开庭时,梁某某为自己辩解。
“自行车不会无端地在路中间,你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撞到自行车车篮的时候,就完全应该意识到有可能撞到了人,这时你应当立刻停车,查明情况然后报警,而绝不是想当然地认为没看到人从而一走了之。”
2020年3月17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就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提起公诉,认定梁某某的行为够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对其作出判决,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如东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公诉人意见,依法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检察官说法:
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杜绝酒后、无证驾驶,一旦察觉发生了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下车查看,绝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没有碰到人或者觉得自己没有责任而一走了之。
(作者:吴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