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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不开车,开车必追责 如东检察官提醒:不要心存侥幸酒驾,否则伤人伤己伤财
2020-04-20 08:48: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醉驾”入刑已多年,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但仍有人心存侥幸,他们终将为他们的行为买单,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景某某平时种地之余也干些瓦工、钢筋工的活计。2019年9月10日这天,被告人景某某中午一人在家吃午饭时,闲来无事喝了半瓶啤酒。下午接了个活计到马塘张姓人家去做点事,完工后在张姓人家吃了晚饭,席间喝了二两多老白干、大半瓶大富豪啤酒。酒足饭饱后,景某某听闻上个活计的工资打到了银行卡上,急于查看,便不顾自己喝了酒,二话不说驾驶自己无证摩托车从马塘向掘港驶去,途径珠江路与拥军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血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31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顾某某2019年11月24日晚,在朋友家喝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货车沿如东县掘港镇掘兵路庆丰桥西侧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束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擦交通事故,并致束某某的车辆受损。被告人顾某某眼见发生交通事故,想起自己喝了酒担心被处罚,因而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束某某追上,束某某在与顾某某协商过程中闻到顾某某身上有酒味,怀疑其酒后驾车,遂拿起电话就报警,顾某见状特别害怕再次驾车逃离。后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其到案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并与他人发生擦碰事故的事实。最终,被告人顾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道路安全无小事,酒后驾车要不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要铭记,切记不要心存侥幸,否则伤人伤己伤财,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要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供稿人:李士宏)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