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沙红松故意杀人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沙红松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沙红松因邻居董琴拒绝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怀恨在心,产生将其杀死的想法。2015年8月9日21时许,沙红松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在盐城市大丰区东方一号创业产业园后勤服务中心马路对面砂石路等候董琴下班,将其诱骗至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万丰村五组陈松家玉米田北侧路段,趁董琴不备,用尖刀刺戳其喉部,后将其拖至玉米田中,再次用尖刀刺戳董琴胸腹部及下身数刀,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董琴系被他人用单刃尖刀类锐器刺切颈胸腹部致多处脏器及血管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2015年9月19日沙红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沙红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沙红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沙红松犯故事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