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2017-12-01 08:31:00  来源:

   为了规范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和发布工作,增强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统一操作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范围 

  (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主要为省部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厅局级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重要案件信息,包括可以公开的办案数据等。 

      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具体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对不属于重要案件的普通案件,不得通过重要案件信息平台发布,只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发布法律文书。 

  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格式 

     (一)标题 

  标题应当简洁明了,一般表述为:“某人民检察院对某(涉嫌某罪)采取某措施,或某人民检察院对某案采取某措施。” 

  例:黑龙江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厚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对山东招远“5·28”案5被告人提起公诉;湖南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廖解生提起公诉;河南检察机关依法对陶礼明等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一案提起公诉。 

     (二)内容 

  1、立案侦查消息一般表述为:“日前(或某日),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含职务、职级)涉嫌某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或办理)中。” 

  例:日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黑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厚(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批准或决定逮捕消息一般表述为:“日前(或某日),某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某罪对(某事件)某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可简单补充案件介绍) 

  例:820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82737分,昆山市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抛光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发生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三级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3、提起公诉消息一般表述为:“日前(或某日),某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某罪对某嫌疑人(或某案件)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可简单补充案件介绍) 

  例: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721日对山东省招远市“5·28”麦当劳餐厅故意杀人案的5名被告人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5名被告人分别是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起诉书指控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廖解生(副厅级)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行长陶礼明(正厅级)等人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日前已由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典型案例。对已审结的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职务犯罪案件,热点、新型刑事案件详细释法说理的案例分析。 

      5、专项工作进展情况 

  例:四川检察机关上半年办案情况通报 

  今年16月,四川全省检察机关查办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等领域职务犯罪嫌疑人593人,积极预防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土地承办经营权流转的职务犯罪,积极推动统筹城乡改革。 

  今年16月,四川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非公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平等司法保护,依法监督各类金融、合同纠纷的司法处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妨害科技创新及应用的犯罪,批捕41人,起诉93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今年16月,四川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批捕693人,同比上升31.3%;起诉772人。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监督,查办商业贿赂职务犯罪嫌疑人77人。 

     (三)格式 

  标题字体采用宋体,24号,居中。 

  正文字体默认宋体,18号,首行缩进,行距2em。如果采用复制粘贴方式编写正文,应当采用无格式粘贴方式,匹配目标格式。 

  (四)注意事项 

  已做出批捕、起诉决定的新型、特殊刑事案件,可通过重要案件信息介绍基本情况,但不介绍犯罪数额和其他具体犯罪情节。 

  除特别重大的案件外,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姓名,一般不予公开。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具体职务和级别。 

  三、重要案件信息的显示层级和时长 

  为保证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的宣传效果,个案信息在网页显示的位次和时长,以案件重要性(犯罪嫌疑人级别、社会关注度)为优先考虑标准,兼顾新办理案件信息的补充更新。省部级、厅局级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通过批量置顶手段,保持在全国案件信息公开网首页较长时间显示;处级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通过批量置顶手段,保持在省、市级案件信息公开网首页较长时间显示。 

  各级院负责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管理的部门应当适当控制案件信息公开网重要案件信息的更新频率,通过置顶功能,加强本院案件信息公开页面中重要案件信息的有效管理,防止更新的案件信息对其他更为重要案件信息冲击造成“沉底效应”。 

    

    

    

    

  编辑:蒋佳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