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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围观夫妻“武侠大戏” 酒后滋事打人惹祸
2019-05-17 10:22: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自古就讲究 “无酒不成席” 、“无酒不成礼”, 而在今天,每逢佳节假日,亲朋好友相聚,都喜欢沽酒欢叙,传杯把盏、增添欢乐。但是喝酒喝多了难免惹出祸事。

  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钱某夫妇在饭店吃饭,期间两人发生不愉快,后在饭店门口发生争执、扭打。恰巧,王某、李某等几个朋友也在同一饭店吃饭,几杯白酒下肚不觉大家都有些醉意,忽然听到楼下钱某夫妻的动静后,大家都聚集在窗口看热闹,对钱某的行为肆意评价,还不时爆发出一阵阵哄笑。钱某心头本就一股子火,指着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王某、李某等人破口大骂,王某、李某仗着酒意自然也不甘示弱。互相对骂了几分钟,本就醉醺醺的王某一时脑热,随手抓起饭桌上的玻璃醋瓶就直接冲到楼下,李某见状一想,好兄弟都冲在前面了,他自然要紧随其后,操起啤酒瓶子就噔噔噔下了楼,也对钱某进行了殴打。事后经鉴定,钱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酒醒后,王某、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均表示认罪认罚,同时也会吸取教训,以后不再喝酒了。两人被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检察官提醒:酒是生活的调剂品,可小酌不宜牛饮,不然酒后滋事触犯法律只能追悔莫及。

  (撰稿人:丛艳)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