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桑某山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桑某山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被告人桑某山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52万元;桑某明等8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分获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等徒刑并分处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桑某山陆续拉拢、招募被告人周某、陈某、桑某明、於某、杨某龙、季某峰、文某强等人,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桑某山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方便实施犯罪,在被告人桑某山的指使下,该团伙先后成立了南通晟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桑明装饰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由被告人桑某山实际控制,且均无实际业务。该团伙在被告人桑某山的指使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侵害人数达三十余人,仅诈骗金额就达人民币400余万元,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如东首起被判决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涉及罪名之多、犯罪时间之久、涉及领域之广、受害者之多、影响之恶劣在如东地区均数罕见。此案的办理,充分彰显如东县检察机关凝心聚力,精准打击黑恶犯罪势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和决心。(通讯员张建庆 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