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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判刑+公司赔钱+公开道歉 公益诉讼让污染环境者付出惨重代价
2019-06-16 10:37: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单位海安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40万元;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单位赔偿环境损害费用65万余元,并在江苏省省级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其余责任人员蒋某某、李某某亦分别领刑。

  海安某热镀锌有限公司从事不锈钢酸洗加工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酸洗废水处理污泥。2016年11月,经该公司股东蒋某某同意,该公司产生的酸洗废水处理污泥20余吨被非法倾倒至海安县南莫镇黄陈村一村民住宅前。2017年7月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驾船至东台市溱东镇高秦大桥南边西侧,将该公司产生的80余吨酸洗废水处理污泥倾倒在白米河河道内。经环保部门认定,上述酸洗废水处理污泥为危险废物。

  如东县检察院在办理该起异地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时,发现上述污染环境行为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及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办案组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对能够作为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对象的主体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多次远赴海安、东台调查取证、查看现场、收集公益诉讼的相关证据。最终以海安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王某、蒋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如东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该公司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如东县检察院派出4名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检察官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被告污染环境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进行了充分阐述,并当庭作了生态环境保护宣讲。相关被告均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赔付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做出了前述判决。

  (韩锋)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