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同事发生争执,被老板辞退而心生不满,到店内纵火,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2021年6月7日,被告人朱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20年6月12日上午10点多,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一商业中心附近的火锅店尚未开门。监控录像里,一个鬼鬼祟祟的身影在门口稍作停留后绕到后门通道,并有使用打火机点烟、进入后门通道、出来后多次张望等行为。该身影离开后不久,即有人发现起火。警方赶到现场时火势已被扑灭,留下一堆被烧毁的器材。通过辨认监控录像,警方发现案发前在该火锅店门口停留的是疑似是前员工朱某。朱某归案后对其放火的过程供认不讳。
经查,二十多岁的朱某原本是该火锅店的员工,因与同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店里的生意,被老板辞退。失去工作后的朱某越想越不服气,觉得老板对他的处理不公平。后来又发现自己被原来店里的同事拉黑了,更是难以平复气愤的心情,还打过店里的电话进行骚扰,后来想找个以前一起工作的同事聊聊,人家也不搭理。于是一大早就到了火锅店门口,想蹲守同事。在等待过程中,越想越气愤,正好看到了火锅店后面员工通道的门开着,里面还堆放着纸盒以及刨冰机等工具,就走到纸盒前,弯下腰拿出了裤兜里的打火机,点着了纸盒后,看到火势已经起来,朱某离开了现场。
在朱某离开后的几分钟,来上班的同事发现起火,经过周围群众的帮助,半个小时后火被扑灭。
朱某交代,他也知道火锅店二楼平台有易燃的香油、店内都是木制品,火锅店楼上还有住户,周边有商户,可能会给周边群众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但当时其一心只想报复老板,根本没想那么多。等冷静下来后,再想想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感觉十分后怕。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为发泄私愤实施放火,已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2021年6月7日,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检察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遇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一时冲动作出的过激行为难以弥补。本案中,朱某在商业体附近放火,未顾及周围住户、商户等人身财产安全,若非群众及时发现进行扑灭,后果不堪设想。朱某的一时气愤之举,让自己面临了法律的严惩。
(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