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别人车辆停放挡路未及时让行,即大打出手,扬起斧头恐吓,后致他人受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1年9月6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2021年5月的一天中午,沈某驾车路过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某乡村路段时,因路段狭窄加上路边停着一辆铲车,沈某的车辆无法通行,他便摁响喇叭进行示意。在喇叭断断续续响了几分钟后,在铲车路旁干活的热心人王某主动到沈某车旁表示愿意帮忙挪车。沈某非但不表示感谢,反而“出口成脏”,骂了王某,王某遂离开继续干活。依旧被挡住的沈某更加生气,一边将车向前开到距离铲车更近处,一边摁住汽车喇叭不放。刺耳而又急促的喇叭声终于将铲车车主陆某引了出来。陆某看到自己的铲车挡住通行车辆,便赶紧上车准备将铲车挪开。而这时越来越暴躁的沈某早就怒火中烧,对还没来得及第一时间发动铲车的陆某表示了极大不满,再次出口伤人。陆某被骂出了火气,决定下车理论。沈某见状也下了车。二人发生口角并开始互相推搡。这时一旁干活的王某赶紧过来劝架。沈某却觉得自己“势单力薄”要吃亏,转身从自己的驾驶座下拿出一把斧头,抡起斧头对陆某进行恐吓并殴打,在与陆某争夺斧头的过程中将陆某头上的安全帽打落在地,并致陆某受伤。随后,斧头被周围的群众抢了下来,沈某也被到场的民警控制。
据勘察,沈某的斧头为铁制,一侧锋利,斧头尖长约10厘米。据沈某供述,这把斧头几年前买回来后就一直放在车上没拿下去。这次纠纷中他因一时冲动,情急之下才拿出斧头。万幸的是,斧头因为被黑色皮套包着,未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
案发后,沈某对自己的冲动表示万分后悔,但世上没有后悔药,沈某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持凶器为判断情节是否恶劣的标准之一。而斧头作为性质和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物品,在司法实务中被评价为“凶器”。建议对此类物品妥善保管,按照通常用途使用,保证使用安全。
沈、陆二人仅因芝麻大的琐碎小事而大动肝火,因语气不顺而大打出手,其结果损人也不利己。日常生活中,类似这停车挡路一类的事太过常见,希望大家平和处理,切勿因为一时的暴戾之气,不顾一切,实不可取,也恕不可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