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的化解,减免了3万元的加处罚款,其余3万元罚款我已经缴纳完毕,公司账户已解封,公司经营终于回到了正轨。”2021年11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符某的家具企业进行回访时,作为企业负责人的符某感叹说“压在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下来”。
而在10个月前,该企业不仅面临高额罚款,更被冻结银行账户,发展举步维艰。
2020年5月28日,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家具厂对产生的危险废物未进行网上申报,遂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而家具厂的经营者符某被处罚后并未及时缴纳足额罚款。环保部门将该企业移送至如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缴纳3万元的罚款及3万元的加处罚款,共计6万元。因罚款迟迟没有到位,2021年1月法院冻结了公司账户。
2021年8月20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进行“网格+检格”走访时收到当地网格员反馈,称符某企业生产经营陷入严重困境,“希望检察院能出出法子!”当天,检察官就与网格员一起来到符某的家具厂进行实地调查。
符某经营的家具企业共有员工十余人,属于小微企业。因员工包括符某自己都不能熟练使用电脑,所以产生的危废均交由专业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双方签署了书面合同,危废网上申报事项也一直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代为申报。但是2020年5月该机构少填报了一项内容,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三方失误也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遂依法对其企业做出行政处罚。
“在这期间,因疫情影响,企业效益不佳。去年我自己出了交通事故,小孩身体也不好一直在住院治疗,经济压力较大。这个案子,我已经缴纳了5000元罚款,还要帮工人交保险,每月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再加上公司账户没解封,我们无法参与招标……”符某见到检察官后忍不住大倒苦水。
承办检察官经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危废已规范申报,危废的储存和处置也按照规定开展,符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符某还告诉检察官,目前已经重新找了一家机构进行危废申报,以后一定按规定申报,希望能够免除加处罚款的部分。检察官经评估,认为家具厂未产生实质性环境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2条关于减免加处罚款规定的情形。
走访企业的次日,该院立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邀请环保部门、法院、符某面对面沟通。承办检察官通报了前期调查结果,认为符某企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环境污染,且其未及时缴纳罚款确因家庭变故导致,建议环保部门免除符某家具厂的加处罚款。在检察院的推动下,2021年9月初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经认真研究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同意符某的请求,在其缴纳了3万元罚款后,对3万元加处罚款予以减免,如东县人民法院同意了该和解方案,并据此执行结案。至此,该起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