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实现我院“争创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和全县县级机关整体目标考核先进单位”总目标,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考核督察结果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绩效积分考评办法》及加班补贴发放挂钩。
第三条 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一)严格履行会议(含院里组织的相关活动)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会议或院里组织的相关活动的视为旷工。发现一次按《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绩效积分考评办法》(下同)扣2分
(二)所有参会人员按照会议要求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会场,摆放好的桌签不得自行调整。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三)会议期间,手机一律调整为静音或振动状态。应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不得交头接耳、玩手机、打瞌睡或做其它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中途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离场。如有违反,发现一次扣1分。
(四)会议对着装有要求的,必须按照要求着装。未按要求着装的,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规定
(一)干警每天签到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把关,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的,有一次扣1分,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2分,旷工一天扣5分。
(二)无正当理由上班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提前半小时以上下班的,视为旷工,有一次扣2分。
(三)严禁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或利用电脑打游戏、上网聊天、炒股以及串岗闲聊。发现一次扣3分。被县纪委及上级检察机关明察暗访发现一次扣10分。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病假
1.请病假者,必须持定点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请假。本人因病不能请假的,由部门负责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审批权限:
(1)院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检察长批准。
(2)部门负责人请假,2日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日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检察长批准。
(3)一般干警请假,2日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3日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10日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检察长批准。
(二)事假
1.严格控制请事假,确因有事且理由正当,方可准假。
2.事假审批权限:
(1)院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检察长批准。
(2)部门正职或副职请事假1日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2日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检察长批准。
(3)其它干警请事假1日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批准,2日至4日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5日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检察长批准。
(三)全院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销假制度,假期结束后,持销假条及时向批准假期的领导和政治处销假,超假的必须向批假领导和政治处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超假的作旷工处理并扣分。
(四)请假必须按权限和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报政治处、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 严格执行市院拒说情误吃请报告制度。违反规定发现一次扣3分。
第七条 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凡违反本院车辆管理规定的,对驾驶员及用车人员同时扣分。本院督察队发现一次扣3分。被上级检察机关及县纪委、县委督查室督查发现的,有一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院党组另行讨论处理。
第八条 严格加班补贴审核发放。
加班补贴发放由各部门填报后,经政治处、监察室审核后发放。在编干警旷工、事假天数抵扣当月加班补贴发放天数,当月旷工、事假天数总和超过6天(含6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加班补贴。同时对旷工行为依据《公务员法》进行处理。劳务派遣人员旷工的,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格落实督察制度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由监察室负责考核。
(二)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考核、督查责任,如有包庇、隐瞒行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当事人一同扣分。
(三)政治处、监察室、督察队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