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桑某山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裁定驳回桑某山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被告人桑某山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52万元;桑某明等8名被告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分获有期徒刑七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等徒刑并分处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桑某山陆续拉拢、招募被告人周某、陈某、桑某明、於某、杨某龙、季某峰、文某强等人,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桑某山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方便实施犯罪,在被告人桑某山的指使下,该团伙先后成立了南通晟鼎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如东飞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桑明装饰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均由被告人桑某山实际控制,且均无实际业务。该团伙在被告人桑某山的指使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诈骗、盗窃等犯罪行为,侵害人数达三十余人,仅诈骗金额就达人民币400余万元,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益,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如东首起判决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涉及罪名之多、犯罪时间之久、涉及领域之广、受害者之多、影响之恶劣在如东地区均数罕见。此案的办理,充分彰显检察机关凝心聚力,精准打击黑恶犯罪势力,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和决心。
注重提前介入
我院对重大案件全面落实“提前介入”制度,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通过阅卷、讨论、走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确保取证合法性。要求公安机关在取证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瑕疵证据。证据构建上,强化对集团犯罪证据、涉恶证据的取证。相关证据分门别类,做到一事一证。在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诸多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注重证据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构建完备的刑事证据体系,固定犯罪事实,在该犯罪集团组织者、领导者桑某山几乎“零口供”的前提下,稳扎稳打,坚持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圆满完成本案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
注重宽严相济
严守法治底线,对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严格把控,坚持不拔高、不降格。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对认定不属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的被告人周某祥、徐某飞、王某芝等人,建议可以适用缓刑,均得到法院判决的采纳。
注重检察监督
延伸办案职能,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堵漏建制功能,通过案件办理针对有关单位存在的漏洞,提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滋生漫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