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民更不是法外之人
2019-06-27 15:04: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4日,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20”特大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叶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告人苏某全、张某某、何某某、崔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判处九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据悉,这是迄今南通最大规模的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

  利用网络,涉黄产业链环环相扣

  2016年年底,两个名为“组织交流”、“迪士尼”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交流群在网盘上悄然活跃起来,该网盘几乎每天更新淫秽视频,在线会员十分活跃。与此同时,几个相关的QQ交流群也陆续进入警方的视野。

  如东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先后抓获被告人叶某某、苏某全、张某某、何某某及崔某某,并在苏某全的网盘内发现了容量达1.3PB的文件,内有90余万部淫秽视频和97万张淫秽图片,张某某的网盘内有近200万部淫秽视频和88.2万张淫秽图片,存放容量近6PB,其他被告人的网盘内所存储的淫秽视频,数量最少的也有数万部,其中不乏大量涉及儿童色情的淫秽视频。

  经查,2016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接触到115网盘后,发现可以利用115网盘来建立组织,通过组织内点对点传输功能传播淫秽视频后,萌生了建立组织,以收取会费的名义吸引网友进入组织传播、分享淫秽视频来获利的想法,其在QQ群内结识被告人苏某全后,承诺利润分成,招揽被告人苏某全担任组织管理员。张某某先后建立了名为“组织交流”、“115组织”的115组织,组建了“外群”、“内群”、“私密群”等QQ群,并在百度贴吧、其他QQ群等网络平台发广告,吸引网友进入QQ群。其中,外群就是普通聊天群,用于发展会员,内群就是已经购买或者有意向购买的人,而私密群是内群中做进一步筛选,最终进入组织的会员群。苏某全作为组织管理员,则负责在QQ群内发布进组织可接收淫秽视频的广告,每天在组织内给会员发送淫秽视频。

  从会员到“老板”,利益驱使走上不归路

  2016年11月,成为 “组织交流”、“115组织”会员的被告人叶某某在接收到大量淫秽视频后,开始通过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专售幼女淫秽视频的广告,并利用QQ与买家联系,将自己从被告人苏某全等人处接收的淫秽视频,以“29元”、“129元”、“299元”不等的价格对外出售,至案发获利90000余元。

  2017年2月,作为会员在QQ群内混迹许久的被告人何某某,有心通过组建115组织收取会费赚钱,却苦于没有吸引网友的“资源”,此时,拥有大量“资源”且已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被告人苏某全向其抛出了橄榄枝。二人一拍即合,由何某某组建“迪士尼”、“115交流吧”的115组织以及“组织私密群”、“好莱坞”、“迪士尼乐园”等QQ群,由苏某全负责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广告,在组织内给会员发送淫秽视频,并招揽被告人崔某某作为组织管理员,协助被告人苏某全。至案发,被告人苏某全参与的两组织,共发展会员450余名,收取会员费90000余元,直接获利近50000元,传播淫秽视频数千TB。

  检察官提醒:

  论坛、QQ、微信、网盘等社交软件、网络平台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也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参与在网络活动中的每一个主体都不是法外之人。提高对社交软件以及网络平台中涉“黄赌毒”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认识,“分享”尤其要慎重,不管是否牟利都犯法。(供稿人:如东县检察院,樊洋洋、杨雷鎏)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