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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贩卖个人信息 ,这次栽了 如东检察官提醒: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供他人实施犯罪,即使未获利,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08-22 08:25: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手机支付、共享经济、微信交流等互联网活动,大范围、深层次地拓展了发展空间,也带来了隐私保护的风险挑战。

  2016年夏天,无业的张某接触到了微商这个行业,为了赚钱养家,张某决定投身微商行业。初入微商行业的张某选择了卖鞋,后来随着时间越做越长,经营的产品也越来越多,逐渐开始贩卖起上网流量、衣服、化妆品等商品。

  一次偶然机会,张某在微商群内看到有人在贩卖QQ及微信账号,张某大概一盘算,发现贩卖账号利润可观,无需进货送货,只要在手机、电脑上直接转发即可。2017年4月份,张某开始在微信群内咨询账号售卖事宜,并开始在朋友圈内转发售卖微信、QQ账号的广告,生意不久便上门了。张某与买家商谈好购买账号数量及单价,就在微商群内找售卖QQ、微信账号的上家,然后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一批账号,再转卖给买家,每个账号从中赚取十至十五元差价,短短数次交易即获利匪浅。但同时,部分买家发现出售的微信账号中部分未实名认证,红包等功能无法使用。为了进行实名认证,张某上家便一次性转发了七百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给张某,张某再将这些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下家。

  2018年3月份,张某通过朋友陈某介绍与陆某相识,陆某在微信群内利用抢红包功能进行赌博,因为抢红包导致账号资金异常,参与赌博的微信账号经常一两天就会被封停。陆某往往需要大量微信账号来进行拉群赌博。陆某便开始向张某购买微信账号,张某明知陆某利用微信账号开设赌场,仍出售了微信账号给陆某,因该批微信账号均未实名认证,陆某便向张某反馈说需要身份信息实名认证,张某转发部分收藏的个人信息给陆某,但陆某反映部分信息不能认证,为图方便,张某便将之前微信内上家发送的个人信息全部转发给陆某。

  张某在不知不觉中,便触犯了法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直至张某被抓获归案,仍对自己涉嫌犯罪一事仍一头雾水。后经办案人员普法宣传,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过错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8月19日,张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如东县人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常见的包括姓名、身份证将号码、通讯方式、住址、行踪轨迹等。

  当今,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大量窃取并非法使用。如上述案例中,在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的,即使未获利,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样,出售公民特定个人信息达到特定条数,或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家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触法。

  撰稿人:宗晓丽 娄陈诚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