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交通肇事罪是否做相对不起诉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人参与听证。
案情摘要
2019年7月22日10时左右,高某甲驾驶其小型越野客车载乘其父亲高某乙、母亲傅某某及朋友花某某出行,途中遇严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左转弯,高某甲避让时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路口东北侧电管站池塘内,致其父亲高某乙死亡。
2019年9月10日,如东县公安局对本案以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2020年4月20日,如东县公安局将本案移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分析
经本院审查,高某甲本人具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中肇事者高某甲与被害人高某乙系父子关系,有别于普通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可以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
同时,在调查中,发现高某甲系南通某木门经营部、某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同时也是某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考虑到企业负责人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我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家的案件时,始终秉持“慎捕慎诉”的司法办案理念,特别在当前疫情期间,民营经济复工复产本就存在特殊困难的时刻。
因此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经过综合考虑,本院拟对高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为保证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我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曹建飞主持了本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本案事实、证据以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律师均发表了意见,高某甲作了表态。听证员们各自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观点与看法,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高某甲拟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拟做出的这样的决定,今后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训,踏实谨慎行事,珍惜法律给我的这样一个从宽处理的机会,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回馈社会。”肇事者高某甲当场作出表态。
“本案中除了被害人与肇事者之间具有特殊关系之外,肇事者本人具有民营企业负责人这一特殊身份,检察机关在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前进行公开听证,不但有效促进办案公平公正,而且有效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