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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合力盗窃、知情收赃,齐齐被抓不冤枉 如东检察官提醒: 小便宜,切莫贪!销赃收赃同样罚!
2020-07-13 08:48: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听说电镀车间里的镍块、铜球很值钱,我们偷些出去卖,弄点生活费!”话犹在耳,说这话的四川小伙拉某万万没有想到,短短九个月后,自己和哥哥就锒铛入狱,同时被捕的还有收购他们盗窃所得赃物的李某一家。

  2018年底,拉某兄弟俩来到如东一家塑胶公司打工,一天哥哥感觉拉某忽然之间好像变得很阔绰,买了很多吃的用的,一问才知道这钱是拉某趁厂里管理疏松,偷了电镀车间的成品镍块出去当废品卖所得来的。此后,从2019年3月直至案发,拉某兄弟,兄弟俩先后九次在厂里盗窃作案,窃得镍块470公斤、铜球125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近7万元。

  东西偷来了,往哪里卖呢?拉某跟哥哥说:“以前我偷的都卖到一家个体废品收购站了,我们还去那里!”这家废品收购站是李某所开,一家四五口人吃住、做生意都在一起,一家人都明知拉某兄弟俩低价所卖镍块、铜球是违法所得,却仍然为赚钱低价予以收购。其中李某女婿梁某曾因收赃于2019年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梁某却没有吸取教训,又收购拉某兄弟所窃近2万元镍块赃物。

  2020年7月8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拉某兄弟构成盗窃罪、李某、梁某等五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拉某兄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某、梁某等五人明知是拉某兄弟盗窃所得的财物,却经不起诱惑予以低价收购、高价转卖非法牟利,最终上述七人均触犯了法律。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能因一时贪念而失足成恨。

  (樊洋洋、杨雷鎏)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