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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拒不执行,水带厂厂主栽了! 如东检察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应主动承担法定社会义务
2020-09-03 08:32: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我也知道这样做铤而走险,只想着夫妻俩辛苦打拼挣钱不容易,也是一时想不开,存在侥幸心理,想把这笔赔偿款赖掉……”,2020年8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接受检察机关审查讯问时坦言相告……

  王某与妻子二人共同经营着如东一家水带织造厂。虽说是“厂”,但实际就是家庭作坊的模式,二人就近聘用了周边村民入厂为工。因为厂里的职工基本都是中老年,流动性也很大,为了节约成本,王某抱着侥幸心理,没有为厂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6年7月21日,女工薛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某认为该女工到厂工作不久,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赔偿,后经劳动仲裁,该交通事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6年8月,王某为防止薛某家属起诉索赔工伤,与朋友何某签订虚假的水带织造厂转让协议书,并指使妻子将转厂所需现金交给何某,由何某打入自己的网银,并转款至王某账户,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以转移财产抗拒索赔。

  2017年8月,如东仲裁委裁决王某一次性支付薛某亲属丧葬、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五十余万元。王某不服,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认为“仲裁决定正确”于2017年10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王某上诉,南通市中院于2018年6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6日,薛某家属向如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并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王某在申报财产期间,隐瞒其虚假转让水带厂财产的事实,未如实申报,且指使妻子及朋友何某二人在法院询问时帮助自己隐瞒该虚假转让事实,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后因法院工作人员察觉王某虚假转移财产的可疑行为,向如东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而案发。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不论企业大小,经营者都应该坚守诚信、担当的理念,在为自身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更应该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社会义务,关爱职工,诚信经营。有责不担,不仅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企业声誉受损,甚至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朱林焱 朱伟)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