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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先天色弱办假证 社矫期间又犯错 检察官提醒:被判缓刑更应约束言行
2020-11-25 08:27: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11月24日,在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社区矫正人员季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如东县司法局提请如东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季某患先天性色弱,本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资格,但他看别人都有汽车开,便动起了歪脑筋,他花费640元,通过微信找人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和一张假C1驾驶证,此后堂而皇之开着机动车上下班,甚至上高速跑长途,直至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发现了他伪造身份证件的事实,此后如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季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矫正期限到今年11月底截止。

  被判缓刑的罪犯季某在如东苴镇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又一次心存侥幸于2020年9月30日无证驾驶汽车外出办事,被在路边进行常规检查民警截获。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他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季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依法向如东县司法局发出提请收监的检察建议书。原本还有4天就要结束缓刑考验期的季某收到了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缓刑裁定书,被收监执行的那一刻,他后悔不已。

  检察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其目的是为了给予罪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罪犯通过社区矫正更好的回归社会。但千万不要以为“不用坐牢”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无视法律法规放纵自己的言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珍惜缓期执行的机会,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真心悔过,接受改造,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通讯员:徐莉莉 陈雪琴)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