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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几点思考
2021-08-11 08:41: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引入外部监督,是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实现权责统一、权责自负的有效途径。其中,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就是外部监督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新时代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方向。

  程序启动上更加灵活。要合理筛选被评查的案件并赋予人民监督员一定权利的评查案件选择权。对于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在邀请人民监督员时要予以明确说明,从而突破检察决策的思维定势。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抓取已经审结的案件清单,请人民监督员自主选择要评查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的实效性。

  人员选择趋于合理。由于人民监督员并不一定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想让他们单纯地过卷宗材料来监督案件办理质量,给检察官提出可行性的监督意见存在一定困难。因此,邀请人民监督员评查案件,在人员选择上要根据案件的性质科学确定。比如有的案件,系经济类犯罪案件,就要在知晓审计、财会、税务的人民监督员中优先选择,有的案件涉及某些专业领域的鉴定,就要在相关领域从业的人民监督员中提高适当的比例进行选择。从而从人民监督员具体职业的角度,更好地反映他们专业领域的“社情民意”,为司法机关提供较为有价值的参考。

  坚持独立评判原则。人民监督员在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时,应当独立发表评判意见和建议,完全可以从法律之外的视角对案件质量发表意见和建议。尤其在事实认定和逻辑推理方面,人民监督员完全可以从普通公民或者行业领域的角度,发表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给出自己的真实评判。

  赋予询问、追问和获得答复权利。让人民监督员就案件评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就需要实施有效的互动反馈模式。人民监督员评查案件,遇到与被评查案件相关问题可以向组织者和其他评查者询问,组织者和其他评查者应当给出详细的答复。人民监督员对于评查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所产生的疑问,有权进行询问并获得答复,对于答复不满意的,有权进一步追问和再次获得答复。如果发现重大问题经过追问还是无法解决的,人民监督员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从而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质效果。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