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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基层实践的思考
2023-09-11 08:41: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了由专项监督向检察权运行全过程监督的转型,但在基层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现行制度下面临的困境

  制度层面。首先,缺少立法支撑。作为一项限制检察权的制度,仅靠权利性的监督是不够的,需要以权力为后盾。其次,选任管理机制还需完善,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受限。从全国或省级层面来看,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行业覆盖面较广,但从市级来看,人民监督员数量有限,难以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再次,监督工作受到提请抽选机制的制约。申请抽选没有足够的提前量,会造成司法行政机关能够抽选的人员空间过于狭窄,一味强调提前报送监督员需求,又会导致检察官因为缺乏预判性降低主动接受监督的愿望。

  认识层面。一是部分检察人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不深,认为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会影响办案效率。二是部分人民监督员对自身角色定位不明晰,不会监督、不善监督。三是群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理解不到位,认为人民监督员是“帮助检察机关说话”的。

  评价层面。主要表现为欠缺科学的考核机制。一是目前人民监督员工作仅考核到院,无法激发检察官个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是将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简单罪名案件纳入负面清单值得商榷。三是对人民监督员履职缺少奖励机制,无法形成激励效应。

  新时期如何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有着深厚法理基础,是符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精神的一项制度。只有立法才能最大程度保证监督的合法性、约束力和公信力。

  切实做好履职保障。在加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保障的同时,检察机关要为人民监督员顺利履职提供良好的环境。探索检察工作情况通报长效机制、人民监督员阅卷制度及案件直观演绎等方式,避免流水式监督。探索一体化抽选机制。特殊案件由省级检察院统筹,抽选专业性、有相关行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更好满足基层监督需求。

  完善考核机制。科学化考核导向,调动检察人员主动接受监督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协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奖励机制,激发人民监督员履职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强化履职宣传。选树典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履职工作和成效,特别是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意见被采纳的情况,营造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人民监督员有序参与的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力。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