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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沈某哲等12人涉黑案三日庭审公诉纪实
2019-07-01 09:02: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103本卷宗、60天深入审查、12名被告人、5个罪名、15万余字阅卷笔录、10余次起诉书拟稿、10万余字庭审预案,涉案事实得到有力指控,8名被告人认罪悔罪……

  历时三天,6月27日,沈某哲、章某明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罪一案的法庭审理活动暂告一段落。

  

  案情回顾

  “他们在白蒲一带恶名在外,横行霸道,无法无天,我们一般人都不敢反抗……”周围的百姓如此评价以沈某哲为首的涉黑团伙。

  2008年左右,被告人沈某哲就曾用非法手段占用土地建设文昌市场;

  2010年,沈某哲安排被告人曹某华、鲍某坤、孙某龙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软暴力的手段,对文昌市场内经营户施加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并逐步形成对该市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和影响;

  2013年,为了阻止他人在市场外卖猪肉,命人在他人刚刚开业的猪肉店门口砌起两米多高的围墙,更是强迫房东收回已经出租的店铺;

  2014年以来,沈某哲先后拉拢、招募了被告人朱某银、章某明等人,形成了以沈某哲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6年夏天,沈某哲为逼迫他人到其管理的市场内摆摊,以便收取摊位租金,命人在他人的摊位旁摆放臭猪肉,指示或授意组织成员,多次以暴力、滋扰、辱骂等方式扰乱市场正常秩序,肆意侵害他人利益,直至达到自己的目的。

  同时,沈某哲成立空壳公司,采取支付少量订金并作出会按时付款的虚假承诺等手段,诈骗获取建筑材料、树木等物品,涉案金额近六百余万元;并在被害人索要工程款时,采取殴打、威胁及软暴力的手段,拒付合同款项。

  此外,该组织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对抗当地政府,拘禁、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对政府施加压力,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扫黑除恶 如东检察在行动

  在该案指定由如东县公安局管辖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多次提前介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成立由分管领导、原侦监科长、公诉科长为骨干的专门办案组,通过参与阅卷、案件讨论、实地走访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引导公安机关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等,对证据收集的方向和重点、犯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提出了诸多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提升办案效率。

  在该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严格贯彻“依法”二字。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构建证据体系,围绕诈骗数额的认定、积极和一般参加者的区分等明确补查内容。期间主动向上级院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的重要作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证据标准、政策把握等问题进行会商协调,形成打击合力,不拔高、不降格,增强惩治效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纠违为抓手,严格规范侦查、审判行为,对审查案件中发现的侦查人员侦查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检察建议为手段,增强监督刚性,对在该案办理中发现的相关政府部门在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存在的接处警不规范、案件处理不当等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积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深挖彻查,认真排查案件背后腐败和关系网、保护伞问题,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强化“打财断血”,要求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并采取相关措施。

  2019年6月11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召开本案庭前会议,如东检察专门办案组就案件事实和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与辩护人交换了意见,进一步明确案件争议焦点,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2019年6月25日,沈某哲、章某明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如东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作为案件主要承办人的分管副检察长石金山主动担当,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近150人旁听了庭审。

  

  在该案提起公诉后,专门办案组立即着手进行出庭预案的制作。为确保出庭公诉的顺利进行,专门办案组集思广益,精心组织,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严格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特征,从细节入手,并结合辩护人意见、庭前会议的情况,按照讯问、举证、质证、辩护人观点及答辩的模式,准备周密的出庭预案。

  6月26日,该案的庭审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在紧扣起诉书指控事实、全面综合举证的基础上,公诉人从关键事实的认定、证人证言等方面出发,分罪名、分事实、分详略向法庭展示了以沈某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该组织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该组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引起现场旁听群众的共鸣。

  

  6月27日,该案的庭审进入法庭辩论环节,结合前期庭审的实际情况,公诉人围绕本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宣读了公诉意见书,鲜明展现了公诉人的立场:当庭出示证据均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沈某哲提出了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并处罚金及没收部分财产,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量刑建议,针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均按照各自不同量刑情节,提出具体量刑建议;针对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朱某银、鲍某坤等四名被告人,公诉人及时调整量刑建议,对该四名被告人适当降低量刑建议。

  在剖析本案的警示意义时,公诉人严厉指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不仅是还法律与正义于社会,更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黑恶犯罪的坚强决心。并再次正告各被告人端正认罪态度,以真诚认罪、悔罪的真实表现接受审判。

  在控辩双方随后的两轮辩论中,针对被告人及15名辩护人提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无法认定、合同诈骗中涉及的数额认定、部分人员的主从犯认定等辩护意见,三名公诉人进行了有理、有力、有节的充分答辩。从庭审活动看,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均在公诉人的预测范围。

  6月27日晚六点,历时三天的庭审结束,因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沈某哲、章某明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办理,是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一举,展现了如东检察人奋发有为、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彰显了对法律的忠诚、对公平正义的坚守。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