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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校教练竟还酒驾? 太不应该 如东检察官:以身不做则,知法却犯法
2019-07-15 08:51: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酒驾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在交通法规是不可触碰的“禁区”,身为新驾驶员的指导者,驾校教练自然对这个法规烂熟于心,也知道酒驾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偏偏有人知法犯法,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2019年4月22日,如东县某镇好润多超市向南200米左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沿靖双线由北向南行驶,与同方向步行的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倒地受伤。驾驶员张某见状,赶紧下车询问伤势情况,见杨某某伤情较轻,张某一再要求送杨某某往医院检查,同时希望被害人能够私了且不要报警。在交谈中,杨某某能明显感受到张某身上带有酒味。此时,张某停在一旁的车辆又引起了被害人的注意,仔细一看,该车辆车身上竟然赫然写着“××驾校教练车”字样,被害人杨某某怀疑张某酒驾便立即报了警。一看杨某某报了警,张某也慌了,病急乱投医之下居然打电话让其驾校同事过来顶包。可面对交警查问,张某语无伦次漏洞百出,再加上被害人的现场指认,最终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酒驾行为。

  经查验身份,驾驶员张某是南通一家驾校的教练,张某持有的是A2E型驾驶证,且从2018年1月份起从事驾校教练职业。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测试为167mg/100ml,后带到如东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64.0mg/100ml。张某事后交代,事发当天晚上,其与朋友相约到酒店吃饭,期间兴起喝了半斤的白酒,过后自认为自己技术娴熟是老司机,便不听朋友的劝阻开车离开。

  “身为教练,你还喝酒开车!你怎么教育学员!难道你也教学员喝酒开车吗!”面对交警的一番责问,驾驶员悔不当初,但是为时已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6月13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提起了公诉,于2019年6月27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身为驾校教练的张某不仅丢了工作,还身陷囹圄。

  检察官提醒:身为教练,他们明知酒后不应该驾车,但多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凭借他们“老司机”的本事,什么情况都能应付过来。但他们忘记了,他们是有学员的,他们酒后开车无疑是给学员们树立了一个极坏的榜样。所以不管是教练还是其他老司机,只要违法就必须严厉处罚。切记: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坚决抵制酒后驾车!

  (缪群)

  编辑: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