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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捡到”加油卡盗刷被判刑 如东检察官提醒:“拾金而昧”触犯刑法!
2020-07-27 08:56:00  来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是一个人高尚道德情操的体现。捡到他人遗忘的加油卡,不仅没有归还失主,反而起了贪念盗刷加油卡,这显然与拾金不昧背道而驰,更触犯了刑法。7月24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某就因此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常年来往于东三省和上海之间送货。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侯某像往常一样去上海送货,途径中石化如东虹元加油站,在准备自助加油时,发现自助加油机卡槽中插着一张加油卡。侯某猜测这张加油卡很可能是别人加油时遗忘在这里的,就起了贪心,见四下无人,便将卡拔出,发现密码就写在加油卡背面。于是侯某将加油卡收好,先用自己的加油卡加了些柴油。之后,侯某在驾车路过中石化如东饮泉加油站时,将捡得的加油卡插进自助加油机,输入背面的密码,查询得知卡内余额尚有四千余元。于是侯某就用加油卡为自己加了四百余元的柴油。不仅如此,侯某还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两位老乡司机,并为他们加了共计一千八百余元的柴油。

  被害人杨某发现加油卡丢失后,首先想起加油卡遗忘在如东虹元加油站,第一时间挂失并报警。被告人侯某发现加油卡被锁无法使用,就将加油卡丢弃,但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加油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在实际生活中,随着货币无纸化进程的发展,像本案中涉及的加油卡,亦或是大家生活中常用的银行卡、购物卡等,虽然卡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但卡内账户是实实在在具有现金价值的。因此,此类财物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对象,如果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必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朱伟、朱林焱)

  编辑:夏敏